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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快播案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学术沙龙在社科院法学所举办

支振锋、李家琛 中国法学网 2022-10-02


▲庭审现场



▲庭审微博直播画面中密集的弹幕


“快播案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学术沙龙1月10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运用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支振锋副研究员召集,结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月78日审理并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同步视频直播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即“快播案”),研讨中国司法公开的新媒体应用问题。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法制晚报社、新浪法院频道等新闻单位的媒体人参加了学术沙龙

支振锋副研究员首先从司法公开角度审理“快播案”所采取的公开方式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该案的庭审采用新工具和新形式,“一刀未剪,完全透明”式的直播使民众不进法院就能感受到司法正义,这在司法公开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往的网络直播或电视直播实现了“可视化正义”,但是却受时空限制;而新媒体可以随时随地直播或重播,实现了“即视化正义”。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司法公开水平已经排在世界前列,尤其是在新媒体的运用上,可以说实现了对西方国家同领域的“弯道超车”。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网友和媒体的反应过度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娱乐化的倾向“吊打”“拷问”等词汇以及各种段子甚嚣尘上。负面现象的持续发酵威胁了这一刚刚试水的司法公开新形式更威胁了正处在尝试阶段的司法公开制度。在此背景下组织本次学术沙龙,不谈论案件本身,结合本案所采取的庭审直播新形式,探讨司法公开中的新媒体应用。希望专家与媒体今后能从司法公开角度开展有正能量的研究和报道,避免让一些负面效应断送了司法公开的创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研究员指出,《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从互联网及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切入》资料翔实,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且时机准确,切中了时代问题。结合快播案上述研究报告表示,首先,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发酵了民众了解案情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司法如何在这个时代回应经“发酵了的民众需求的问题。“需求—回应”问题是司法运作在任何时代都要解决的问题,而运用新媒体技术实现司法公开则是时代的必然趋势。同时,要将“公众关注司法”与“司法回应公众”各自放在恰当的位置一方面给予民众足够大的场地发声,又要保证司法依规律运行。其次,对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公开作出三点强调:一是在用司法公开来实现公权力透明运行的同时,不能伤害愈加受到重视的私权利;二是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使我们的司法公开较之西方其他模式有更大的迫切性;三是要从四个维度定位我国的司法公开,即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司法公开是种基本的诉讼制度司法公开属于法院的审判管理行为司法公开是对司法为民意义上的司法公开。

国家法官学院朱昆副教授从微观上谈了快播案中的司法公开问题。他首先介绍了法院对舆情敏感案件常用的几种处置方式:一是直播,这有利于法院顶住外部压力,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教育民众的要求,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法官的作用;二是信息披露,在开庭前巧妙地将信息做适当披露,有益地参考公众的态度,为良好的审判效果奠定基础;三是一审试错二审纠错在预料不到敏感度时,遇到与民众的常识冲突大的判决,在二审时注意纠正。其次,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用数据说明了司法公开的必要性。通过对该市院工作报告的分析发现,经过该市院判决的一审案件不服要上诉有17%二审再审申请率是13.5%申诉再审占再审申请数的8%,再审占一审的1.53%。司法公开是对法官的保护。再次,司法公开推出三大平台建设,其中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上,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官对证据的选择性采纳,有时未能严格遵守民诉法中对证据取舍需要说明的要求。最后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极为重视司法公开,只有往前走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副教授认为,快播案”的出现有两方面背景一是媒体发展的背景纸媒到视频到新媒体自媒体司法机关也注意到并主动顺应了这一趋势二是司法改革的背景近些年对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促成了原生态的正义,微博视频直播是没有把关的完全公开。此外,他还提出了六个问题作为审视“快播案”的视角,一是“我们的目标达到了吗?”二是“会不会诱发其他问题?”三是“司法机关有没搞清舆论规律?”四是“主流媒体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发挥出来了吗?”五是“怎么解决好舆论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关系?”六“法院审理案件直播是新常态吗?”

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认为,司法公开值得研究,而其中的新媒体应用的研究尤其值得高度重视。针对范明志研究员的观点,指出审判公开不仅有制度的一面,也可当做权利来考虑针对朱昆教授的观点,指出运用上诉率和再审率时应剔除人们在遇到不利自己时常会做出的不服反应针对刘徐州副教授的观点,认为多元的观点是积极的。此外他还指出了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即在鉴定服务器里是否有淫秽视频问题上,证人与见证人重合,不符合中立原则。以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定要做好取证法规范和程序的问题。他还表示,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诸项问题中易于推进的一项新媒体助力司法公开有其危险之处,即有可能伤及审判中司法中立或独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是在裁判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完全建在控辩双方的意见之上,而不能不回应证据证明力,做选择性认可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周雷博士指出,在中国古代司法是神秘的东西,司法没有公开民国时期才做出公开制度我国当前很难放开。现在发展到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发表评论影响很大,要有个防火墙机制,因为这些媒体难以不对生活中的法官产生影响。进一步指出,一方面,舆论应有边界,应控制媒体对法官的影响,毕竟法官也有自己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应有主流的舆论引导,比如建立法院发言人制度。他还认为,“快播案”是推广“互联网+司法”的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罗灿博士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在领域的文献综述研究成果。首先,在记者进入法庭进行报道方面域外分三类,有绝对禁止(如我国澳门)、相对禁止(如荷兰)和完全允许(如英国最高院)三种,而且还有一个渐进过程以及有一个度的问题,如部分镜头处理来保护个人权利。其次,域外新媒体的使用分四种情况,即法庭内禁止使用法庭内允许记者申请使用法庭允许记者直接使用法庭允许所有人直接使用。再次,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上,大陆法系倾向于事后控制,英美法系倾向于事前审查。他最后强调要推动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问题发展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只是转型时期的临时方法,文书能说清楚不必事后再答疑新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运用要稳步进行。

新浪法院频道是本次微博视频直播的技术提供方,副总经理董学军介绍了一年多来司法公开在新媒体运用上的做法与成果。他首先向大家说明了庭审直播的三个技术保险:一是书记员可以控制中止直播;二是新浪有中控室,在必要时也可以中止;三是可自己决定延时。他还介绍道,本案件中的视频直播立足法院现有的科技法庭,运用云技术并会根据受众多寡进行收缩扩张,可以保证4万人同时收看。目前司法公开采用三种新媒体形式:一是司法公开邮箱(针对一些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案件),二是视频直播,三是图文直播。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教授对司法公开谈了三点认识,第一,传统社会里司法非常公开,无论东西。英国革命后有过反复,但之后从价值观角度,朝着公开原则不公开例外的方向发展。是为了服务于审判,实现正义的传播,感受公平正义,满足老百姓的要求。第二秉持此原则会于司法有冲突,影响庭审和判断,与基本目的冲突。公开是讲方式和度的。为此要注意规范媒体的报道。法院公开必须立足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党为公信力交代,否则就走偏了。第三,在公开前,法院要起主动作用,不能当作政治任务,由法官合议庭做主。要做源头把控。另外,他还指出了快播案中运用新媒体的三点教训,一是众多工程师几个文科生相对抗,在知识结构上表现出不匹配;二是淫秽内容上有人性需求问题,民众如何反应?对实质正义有影响?三是刑法理论满足不了现实需求。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运用研究”课题组成员邢浩浩介绍域外司法中新媒体运用的现状。美国法院愈发认识到公众对在法庭中使用社交媒体的期待,但大多数法院对待新媒体应用仍步履缓慢英国曾发布《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不禁止法庭使用新媒体,但要求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国允许法院和法官使用新媒体,但没有进行庭审视频直播。基本结论是:第一,司法实践对于新媒体,不是用或不用的问题,而是怎么用、怎么规范的问题;第二,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相较于国外,中国走的更快、更远、更具优势,特别是微博庭审视频直播。

通过本次学术沙龙,各位专家学者形成了支持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的共识,但认为在现阶段,司法公开应该给法院选择权,民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法院庭审。



(责任编辑:富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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